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如题所述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如下:

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如下: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如果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偷越国边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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