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如题所述

划拨和出让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出让指的是国家以使用者的身份,把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的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设定的,但是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用地使用权。当房地产转让时, 要通过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出让金。划拨需要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准许,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能把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土地不能实行转让、租赁和抵押,而出让土地可以实行转让、租赁和抵押。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4、期限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的时间为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通常建的是保障房、经适房等,而出让土地上建的大多数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划拨土地在类型上是存在着不同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较高者(竞买人)。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挂牌出让。这方式就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其中最优的公司会公示出来,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最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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