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女儿不是亲生,起诉离婚索赔45万,法院怎么判?

如题所述

李某与邓某在2016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女儿李红霞出生,细心照料三年却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李某还没来得及伤心,妻子邓某就以性格不合起诉离婚。

李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证据。经过邓某同意后,法院同意了李某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与李红霞不存在亲子关系。

李某认为邓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感情,要求邓某赔偿自己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现邓某提出离婚,李某亦同意,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要件。

那对于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因邓某的欺诈,不明真相的李某负担了邓某与他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邓某承担。但是该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感情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应由邓某承担。最终判决邓某赔偿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欺诈性抚养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通常指在夫妻关系中,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不是跟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以为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从而抚养的行为。

江苏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此次,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欺诈性抚养”,而是使用了侵犯人格利益,仍然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性抚养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共识。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既然侵权了,那就得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妻子作为欺诈行为的施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那么被错误抚养的子女、及孩子女的生父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有学者认为,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被抚养的孩子请求赔偿。但此观点不被大众接受,作为被抚养的子女,其实是被动的,出生时他们不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这个事实,如果把他们列为赔偿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成长。

为此,江苏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明确指出:

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能否向子女的生父主张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受欺诈一方发现孩子非亲生的真相后,很难知道孩子生父是谁,如果向其生父主张赔偿责任,无疑会加大赔偿难度,不建议向生父请求赔偿。

杨立新教授提出,如果被抚养人的生父也知情,共同进行欺诈,则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规定:

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夫妻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应该用心经营这段婚姻关系,维护婚姻的专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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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8
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应由邓某承担。最终判决邓某赔偿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第2个回答  2021-02-17
法院一般会判男子胜诉。因为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对男子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第3个回答  2021-02-17
虽然这位男子胜诉了,但是他没有获赔45万,法官判决这个妻子应该赔偿男子抚养女儿的各项支出五万元,还有精神抚慰费五万元,并没有达到45万元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