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如题所述

1. 保密常识应知应会
保密常识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知识。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关系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下面是一些保密常识的问题和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1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1.2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包括: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1.3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主要区别包括: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使用手机的保密要求包括: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以上只是部分保密常识的问题和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严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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