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的概念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房屋权利人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依法享有 房屋所有权 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是指: 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 房屋出租 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二、 预告登记 为房屋权利人指的是谁?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 物权法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 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处分,占有等各种各样的合法权益,当然房屋权利人也并不一定就是以 房产证 上登记的名字为准的,除非是该套房产不存在任何的 抵押 关系。成为房屋权利人有很多特定的条件的,包括依法到房管局办理登记,甚至是经过对银行漫长的还贷期结束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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