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法

我一个朋友在外面,从一个公司手里承包了一家生产红砖的工程;他和公司老板之间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只涉及待遇问题和负责找工人按时生产问题,没有一句安全问题。
但是他找到工人来上班后也没有和工人签订协议,现在有工人在上班的时候因机器操作不当造成拇指骨折。找到老板后,老板说工人是包工头找的,不是他找的,他没有责任。现在工人就找到我的朋友(包工头)了。这种情况按照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话,应该咋个办?老板,包工头、工人各有什么责任?谁应负百分之多少的责任?很急,在此非常感激爱心人士的的关注,希望你们能帮我的朋友解决问题!谢谢!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总则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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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11
从工伤保险的角度,中国法律是以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原则,无条件赔偿原则等进行责任赔偿的。但是那位受伤工人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才会进入认定程序的。他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和工伤认定表。但是这个程序要拖几个月,我建议你们是不是先帮工人把伤治了,然后看他要私了还是公了。因为《社会保障法》会在今年7月生效,到那个时候具体执行力度会怎么样就不知道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04
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