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农村户口迁出了,也能分地、盖房,咋说的?

如题所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近几年关于农村户口迁移的问题越来越成了关注的热点。
但是在过去,户口的流动是单向的。
过去,很多人由于企业招工、考学、分配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出了农村,成为了城镇居民。那个时候,对于户口的迁移也没什么太大的争议,因为随着退出了农村户口,成为了城镇户口,开始享受城镇的各项福利。
所以那个时候,户口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单一流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企业招工变得更加市场化,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也成了普遍现象。但是这个时候,虽然农民进城务工,但是并不能享受和城镇一样的待遇,于是就出现了一边在城镇工作,一边村里还有土地的现象。
再到后来,也就是现在,由于农村土地开始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使得农村户口也开始被大家关注。
虽然现在城镇落户基本全面放开了,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却开始犹豫了,因为城镇的生活尚未稳定,而农村就成了最后的退守,尤其还涉及到分地、建房等,所以很多人十分纠结。
之前,虽然有政策说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为由而限制农民进城落户。但很多人还是心里没底。
不过,这个问题可能很快就要得到解决了。
在去年5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布了2022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为初次审议法案。而在去年12月底至今年的1月底,又发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什么说这份法案非常重要呢?
因为在过去农业农村的发展中,一度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的主体性作用非常突出,但是这并非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全部。在多年的实践中,尤其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经验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任何其他组织都无法替代的,而这个法案则是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那么,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呢?
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所谓定义,通俗点说,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究竟谁可以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具体是这么说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接着,又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会丧失这个成员身份,而什么样的情况不丧失成员身份。
规定中称,死亡、丧失中国国籍、自愿退出,或者已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以及已成为国家公务员时,则丧失成员身份。
而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并不会因此丧失成员身份。而且女性成员也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通过定义以及这两种情况的描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表述就非常清晰了。
而第二个关注重点则是,作为这个成员,有哪些权利?
相关权利的表述有很多条,但这里列举大家最为关心的几个方面:
一是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这个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因为具体落实到细节上,会有许多情况。
比如,不光涉及到土地承包,还面临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延包问题等等,而这一政策正式公布后,意味着无论是承包还是延包问题,都继续维持原有情况。这也给进城农户吃上了“定心丸”。
二是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尤其是近些年宅基地面临改革,很多农村朋友不愿迁走户口也是想保留宅基地。而随着新政的发布,只要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范围,那么对于宅基地依然可以享有使用权。
三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可以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
这也涉及到钱的问题,比如,即使进城务工户口迁到城里了,当村里的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同样可以分到相应的补偿款。
目前,这个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已结束,接下来就将进入到立法过程,相信不久即将正式出台。
一方面,这个法案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立法的同时,也再次明确了这一组织的双重功能,即经营性和保障性。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除了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以外,还包括集体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救助等服务和福利的享有权。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能破产。
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农村与城镇之间围绕着农村一系列权益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在充分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基础上,既保障农村人口的权益,同时也实现户口进出自由,为化解矛盾找到了一个出口。
【结语】
我们常说,农村改革,土地是关键,但土地并不是孤立的,更确切地说,土地改革的关键是人和地的关系问题,并且影响深远。
而在具体情况中又包含了各种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就存在女子出嫁后,在婆家和娘家都没有地,还有的则是在婆家和娘家两头都有地;还有一些朋友反映,分到地的永远都有地,而没分到地的一直也分不上
很多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所以也不可能靠一两个政策就全解决了,所以也不能求全责备,相信未来会有更多政策出台,农村土地改革也会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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