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十三条 (二)款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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