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定了5年门市租赁合同,2005年6月6日到2010年6月6日。现在才两年还不到,房东用书面形式写信给我让我在07年6月6日将房屋空出来还给他自己做生意!我不想搬,因为我年初才花了钱新装修了门市,还进了不少货物,合同上写的是每年提前半个月缴第二年房租费,但是并没有写明到底是我把房租给他送去还是他自己来门市收费(前两年都是他自己来收的房租),而且他现在人一直住在外地,我只有他的电话,合同上也只签了双方的电话而没有写明他的地址,但是如果我不搬而缴房租给他,他拒收房租或者躲着我,等缴租时间过了而冤枉我违约,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找公正处公正我当时我给了房租而他拒收!找公正处公正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应该怎么公正?听人说如果没有详细地址的话公正处一般不给予公正受理!我该怎么办?
好好找找房东,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店铺装修费用剩余租期的摊销额;货物及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可确定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