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