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因住所地发生洪水,不能按期出庭,法院当如何处理?我个人理解:1.根据《民诉》第132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2.根据《民诉》第136条: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直接恢复诉讼。但是我不理解"发生洪水"算不算不可抗力,对此我很疑惑,请帮我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