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1、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是劳务关系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公外出出车祸,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一点,有别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构成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而劳务关系是不适用这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