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单位不给补休年假,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2、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相关劳动法律并没有硬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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