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怎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题所述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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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2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标准相当于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含医疗补助金,下同),最长截止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领取营业证照当月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准。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需申领创业扶持资金,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逾期不申请的,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保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核定,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的次月,将创业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账户。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含)前领取营业证照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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