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法治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法制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享自由。
自由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自由和法制同等重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层面提出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追求,将自由与法治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并非限制和剥夺人民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使其享有更多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法治是自由的“保护神”,离开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自由可言。
法治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英国政治家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实质上就是社会失序的状态,即人和人之间普遍存在战争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看起来人人都是自由的,实际上却是人人都不自由,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没有边界,从而必然侵犯他人的自由。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通过法治明确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又一个重要功能,是让合法行为的结果可以预期并得到保障,避免非法干涉损害人们的行动自由。
社会主义事业要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不断得到发挥,就必须使人们的合法行为得到法律保障、不受非法干涉。只有这样,自由才是可靠的,才有意义。如果没有法治作保障,自由、平等、公正就会“烟波浩渺信难求”。因此,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的系统思维全面理解社会主义自由,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自由的深刻内涵。
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人天生高人一等。这既是原则,更要使之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其实现的基础。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是有机统一的,这主要包括两方面涵义:一是人人享有同等的自由。我国公民只要未被依法剥夺公民权利,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也不分贫富与职业,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享有同等内涵的自由。二是只有相互平等的自由,没有行使特权、歧视与压迫他人的自由。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的自由,但无人拥有追求特权、成为歧视与压迫他人的特殊公民的自由。如果说资本主义不过是以“平等的自由”自我标榜,名实难副,那么,社会主义根据其性质,就必须真正落实“平等的自由”。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谌林: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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