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自治类型有哪些?

如题所述

我所知的地方自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种是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只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和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当时,意大利人组成一种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权力。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诺曼底人入侵之后,根据国王和其他贵族的“特许状”而建立的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并且编纂独具特色的习惯法。

中文名
地方自治

国 家
英美法系国家

性 质
自治制度

领 域
政治

现状
现代地方 自治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原始社会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 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仍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这一理论又称“保护主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 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 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②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这一理论又称“钦定主义”。

详解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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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5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2个回答  2020-11-15
我所知的地方自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种是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只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和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3个回答  2020-11-15
我所知的地方自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种是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只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和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4个回答  2020-11-15
我所知的地方自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种是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只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和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