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的地方自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
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种是在香港、澳门实行的
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只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和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
古罗马时代。当时,意大利人组成一种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权力。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
诺曼底人入侵之后,根据国王和其他贵族的“特许状”而建立的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并且编纂独具特色的习惯法。
中文名
地方自治
国 家
英美法系国家
性 质
自治制度
领 域
政治
现状
现代地方 自治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
原始社会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 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仍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这一理论又称“保护主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 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 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②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
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这一理论又称“钦定主义”。
详解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