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的排放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来说: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于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其他污水排放标准,包括:
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为防止土壤和水体污染及农产品污染而制订的。标准同时适用于牧场、禽、畜饲养场和饲养小区畜禽的饲养饮用,水产养殖的水质和农田灌溉的水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排放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