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综上问题所述,消费者保护法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等等,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向相关机构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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