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单位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社区单位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选举进入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他们只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而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
社区的职责范围:
1、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努力办好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3、调解好民事纠纷,促进居民内部的团结友爱、户帮互助。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辖区的安定团结。
5、协助上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敬老爱幼等工作。
6、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辖区的各项自治活动。
7、组织社区便民月服务工作,为市民排有忧解难。
8、负责向上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社区的运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