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从2016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25元,即由现在的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

2、从2016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提高400元,即由现在的3200元/人· 年,提高到3600元/人· 年。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高出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新标准实施后,市、区县财政原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西安市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实行差额救助方式)。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市 在册城市低保对象1.42万户、2.1万人,月人均补助640元,1-10月支出保障金1.68亿元。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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