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前已明知商品有瑕疵,事后能否以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

如题所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之时,将瑕疵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在告知后仍予以接受,那么此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则是按双方约定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带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支付相应的价金,而免除了经营者为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一致的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消费者不能再要求经营者提供不带有瑕疵的商品或返还价金,无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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