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11月份没有休过一天班,10月和11月上班时间竟然达到280多小时(考勤表按每天出勤小时记的,有领导签字的)。我现在打辞职要走,能要出加班费来吗?加班费怎么计算?公司不想给,我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我工作性质基本是属于在办公室工作,也经常到生产一线去帮忙。我们是个县级市,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很容易,没什么严格的审批,所以公司为了图省事,都给员工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我感觉很不公平,辛苦挣得血汗钱不想就这么被人剥削走。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谢谢!
谢谢你张律师!要是公司执意不给的话,我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呢?我找董事长谈过,他最后应付我说“问问他们”,不知是问问行政人力部还是问问我的部门领导,行政人力部同事告诉我一般没戏。所以我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