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把我30年的承包合同改为3年一签。原本我买过来的东西被无偿分担利益。我最近才知道里边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是两年申请再审时效早过了。我想按我原来合同履行。并拿回他们无偿从我这里拿走的利益。我想即便时效过了,显失公平的调解书,且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总该有个办法更正法院错误吧。维护我的利益吧。请注释具体法律条文,谢谢!
我们是承包土地。当年是砖厂废弃地,没人要。全是废砖头。
我们改造出鱼池和可以耕种土地,还种了可多干果树。眼见有收益时。村委会要收回,手续合法他没办法。这个调解书是在县里、镇里、法院压力,村委会某人带了好几车混混在法院门口堵着的情况下签的。调解书一签,他们就在法院门口发钱。但当时没取证,这也算了。可气的是,当时我家请的一个法律工作者说调解书没问题。他给拖过了两年申请再审时效。摇身一变成了对方的律师,主张合同作废,承包土地收回。所以这会儿才发现调解书内容有问题,查了一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3条到61条。且调解书还将我们买过来的东西取得利益给分走一半。把承包的土地也给划出去了20多亩,还有两个养鱼池,一共4个。且是无偿划出。
“撤销调解书,这个时效是从你知道调解书内容违法时起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能告诉我一下具体法律条文吗?
追答是否撤销调解书,不是以时效看的,是以内容上看的,如果存在那两种情形,就可以主张撤销。这里虽然用的是撤销的词,但是调解书的效力是无效的。个人认为时效的事,没有相关的法条,但是你也要提啊,不是因为法条没有就不提出。你是最近才知道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当然现在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了~~~
追问恩,我肯定得找。
具体情况,字太多不让发,我写到补充问题里了。
那个存在两种情形,主张撤销。我在《民诉意见》中没有找到。
退一步说,再多一条路,调解书也是可以再申请再审的,如果你认为再审更好理解,您申请再审也是可以的,就是再审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不容易立案,所以我不建议上来就说再审的事情。
调解的原则就是,自愿、合法、虽然没有写具体的说明,也不代表违反原则时的调解效力无效。上面不是举例了么《民诉》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就是这个意思啊,第一自愿、第二合法。
你要证明违背自愿、或者违反法律~~~
能具体说下吗?还有说下具体法律条文。
追答是经过法院调解的吗?如果经过法院调解的那么只能申诉,因为一事不二理,只能具体的那一条违背了法律,那么那一条无效。全部违背则全部无效,无效的意思是至始至终无效所以不存在时效问题。不知道你调解书,所以不能指出那条违背的具体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