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趣商城是否涉嫌传销

如题所述

截止2019年2月2日,该企业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传销。e趣商城是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的官方网站,总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6楼。该企业曾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理由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于2018年10月30日被移除名单。

分支机构信息共计 1 条信息: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1MA59JEMC

主要营业范围: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药品零售;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图书、报刊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物联网服务;

出版物进口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报刊批发;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图所示。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搜索框里输入“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在营(开业)状态,曾被列为异常经营企业,但已经移除,不属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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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7

e趣商城不是传销,截止2019年1月11号,e趣商城未被认定为传销,e趣商城由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并取得网站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在2018年10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2018年10月30日被移出。所以e趣商城不是传销

e趣商城是一款移动购物软件, 主要功能有查看商品列表、关键字搜索、查看商品详情、商品收藏、收货地址管理、购物车、订单管理及个人信息管理 ,用户可通过该软件来查询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扩展资料:

对传销采取的法律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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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2

截止2019年1月11号,e趣商城未被认定为传销,e趣商城由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并取得网站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在2018年10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2018年10月30日被移出。

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30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601房之自编号6A-2房。

主要营业范围:

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药品零售,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图书、报刊零售,物联网服务,出版物进口经营。

扩展资料

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该企业显示为正常在营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在2018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移出,所以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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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e趣商城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e趣商城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第4个回答  2014-12-06
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比如反传销联盟等组织,向他们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