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包括政治职能,军事职能,经济职能。中国也不例外。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比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这些都属于国家的日常公共事务的大项工程,这些工程的建设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各个阶层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质量。
(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制约政府的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能够有法可依。
(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对于中央政府的政策要想落实,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执行。
(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在维护内部稳定团结方面,隶属于政府的公检法司系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意志需要用国家机器来强制执行。
(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动态性如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必须相适应性一样,政府职能要不断的变化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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