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

如题所述

  查询:
  1、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大厅现场查询;2、可拔打以下2个电话: 网通市话16822222,电信市话:16819999;3、可以登录http://www.zzzfgjj.com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虚提供那些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所在单位承办公积金人员核实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提取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提取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薄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滕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证件: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拆迁房、二手房和集资房的,需分别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改房审批表,拆迁安置协议、私房买卖契约(契证)和集资单位证明及相关交款收据或发票;
  (二)自建、翻建、大修(5000元以上)住房的,需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危房鉴定书)和建房预算书或大修住房预算书;
  (三)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填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审批表”;
  (四)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职工调离本市的,需提供调动证明;
  (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后的单位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办理转移手续,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可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下岗或失业证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作清户处理;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房租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和继承或受遗赠人证件。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门、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具有正式购房合同文本,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其配偶)。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社会性和互相性,为父母或子女新购住房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能够证明父子(母子)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有购房首期付款的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购房首期付款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且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有足够的抵押、保证担保;
  (7)申请人和配偶在市中心没有贷款,也没给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且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委托、查证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有哪些情况是不予受理贷款的?

  1、借款人(含配偶)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或为他人作公积金担保人的;
  2、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公积金中心已贷款,并且在五年内又重新申请贷款的;
  5、无正式购房手续,或是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
  6、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委托、查询个人征信管理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7、单位欠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王科长: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一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或者工作年限相对较短的人,是否也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呢?

  可以,并且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来提高贷款额度:
  1、可以增加共同还款人,来提高借款人公积金申请额度;
  2、如果新参加工作青年职工,可以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其父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况,将会如何清偿?
  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在一周内查明原因,电话或书面通知借款人予以催收;累计逾期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由市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催收后仍不能自动归还全部逾期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代扣借款人工资或市中心直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按期正常还本付息或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止;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或累计逾期6个月以上和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的,要及时上门催收,催收仍不能归还借款的,对于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从其保证金账户中扣款还贷;对于由担保人担保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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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28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