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关于加班的流程规定,员工加班要提前申请,事后确认。并且要本人在申请和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表示是自愿的。申请由公司批准后才认可加班。在表格的补偿方式中有“加班工资”和“补休”两种可选。按规定,加班工资是按劳动法规定的双休200%、节假日300%给付;补休则是加多少小时补多少小时(一个月内补,过期作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若员工要求“加班工资”,公司不予批准,只给补休。现在员工因公司只给补假不给加班工资而拒绝加班,领导说这样就要按旷工记录。请问我们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员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要求诉讼?或者应该怎样处理?
我们单位这样做起码算是强迫加班了,但是我似乎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是这样吗?
追答只有电话录音了,或者“钓鱼取证”,拒绝加班,看公司如何处理,当然这样做有一定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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