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500,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500,超过L/C规定的USD1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