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1-06-16
折旧年限10年,是否符合加速折旧见“加速折旧政策”对照一下符合就可以。
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它并不是一项新政策,而是对以前政策的一种延续。
一、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
(二)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三)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三、加速折旧的原因必须有下列之一,且确需加速折旧的: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四、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选定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具体政策解读: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而在其作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因此,为了使折旧的提取多少与固定资产的运营规律相一致,便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在其使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无形损耗的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也是对以前政策的延续。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例】某企业对机械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的某项设备原值160 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每年应计提折旧额计算如下:
双倍直线折旧率=(2÷5)×100%=40%
预计净残值=160 000×3%=4 800(元)
各年应计得折旧额计算如表10-1。
表1 折旧计算表(双倍余额递减法)单位:元
年次
年初账面净值
折旧率
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期末账面净值
1
2
3
4
5
160 000
96 000
57 600
34 560
19 680
40%
40%
40%
——
——
64 000
38 400
23 040
14 880
14 880
64 000
102 400
125 440
140 320
155 200
96 000
57 600
34 560
19 680
4 800
说明:第4年由于34 560×40%<(34 560-4 800)÷2,所以,自第4年起换为直线法,其年折旧额为:(34 560-4 800)÷2=14 880(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2】某业购置设备一台,原值为122 5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预计净残值=122 500×4%=4 900(元)
计提折旧基数=122 500—4 900=117 600(元)
年折旧率的分母=6×(1+6)/2=21
各年折旧率为:第一年6/21;第二年5/21;第三年4/21;第4年3/21;第五年2/21;第6年1/21。
各年折旧额计算如表2所示。
表2 折旧计算表(年数总和法)
年份
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各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期末账面净值
1
117 600
6/21
33 600
33 600
88 900
2
117 600
5/21
28 000
616 00
60 900
3
117 600
4/21
22 400
84 000
38 500
4
117 600
3/21
16 800
100 800
21 700
5
117 600
2/21
11 200
112 000
10 500
6
117 600
1/21
5 600
117 600
4 900
六、加速折旧的税务管理
(一)备案
1、备案时限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2、备案对象
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备案所需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后续管理
1、纳税评估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加速折旧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足额折旧后超12个月未处置的,今后不再缩短折旧年限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分支机构加速折旧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四)文件执行起始时间
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时间一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