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一家公司做采购。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我做了一个月多点,想辞职。给我个好理由。

现在我做了一个月多点,想辞职。原因是这里的制度不好,而且很不负责,交接的不好。都换了很多人了。搞的都很乱。请问我该找什么样的理由辞职呢?跪求啊?最主要的是经理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经理说,要等到招到人,才肯批。这样算不算犯法。如果我执意要走,就扣掉一个月的工资。我到底要怎么做呢?

追答

你没有认真看我的回答。

网上搜索出我提到的法律规定,再结合我的回答看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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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6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无条件辞职的权利。‘最主要的是经理不批准。’,劳动合同法就是对这样的领导有约束作用。书面通知单位辞职,保留证据,30天后走。你看经理会拉住你吗?追问

我还没有签合同的。我现在只是试用期。怎么办?现在已经口头上说了。经理不肯。说什么好好做,不要想太多?郁闷。

追答

如果真想走,书面通知单位。理由是无所谓的。

第2个回答  2011-07-26
没有签合同很好办啊,先向人事部提出离职申请,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做,如果你真的决意辞职,不必跟经理商量。追问

问题是这里。要先经理答应。然后再人事。

追答

看来你在那还是很重要啊,但是他们公司肯定不正规,拿了工资直接走人,大不了少发点一个月工资吗。

第3个回答  2011-07-26
生病了
第4个回答  2011-07-26
直接说想跳槽 来直接的 他还敢不让你走或不发工资呀 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