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股票的数量限制问题 究竟是什么的25%

某上市公司董事2009年初持有本公司股票10万股,无其他限售条件。2009年6月实施利润分配每10股分配10股股票红利,2009年8月其通过二级市场又买入10万股。至2010年6月,该董事可转让股票的数量最多为( )。  
A.2.5万股           B.5万股  
C.7.5万股           D.40万股

某上市公司董事2009年初持有本公司股票2万股,无其他限售条件。至2010年2月其根据股权激励方案获得4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3年。至2011年4月,该董事可转让股票的数量最多为( )。  
A.0股           B.5000股  
C.1万股          D.1.5万股

看的疑惑不已 望解答~

C.7.5万股 和 D.1.5万股

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虽然立法参与者、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对《公司法》142条本意上是否允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四年任期内可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见,但法条表述中以“持有”为标准,而且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规则》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
持有:《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在其名下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追问

请教下 针对第二题 4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3年部分如何考虑?
是否是因为不是2011年新增股不用考虑?
但2011年不是尚在锁定期内吗?

追答

4万股限制性股票属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限售期内不能减持,但计入可转让股票基数。参见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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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2
可转让股票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票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转让股票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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