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几个朋友去KTV唱歌,服务员看到我们自带的饮料,就提出要"没收",实质是"代保管",我们必须按照他们的规定购买KTV的酒水.这构成侵权吗?是不是强制消费?
我们提出异议,服务员出去了,一会带进来一个保安,保安就跟我说"点两杯,要不,一杯也行,反正你必须点一杯."
为了不伤及大家兴致,我就点了.每杯均超出市价一倍.
这是我今天在无锡某KTV的经历,我知道很多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但不至于这么恶劣.
请大家帮我看一下,他们是不是构成侵权?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有没有赋予他们这种"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的权利?
参考资料:http://www2.gdufs.edu.cn/slegals/ReadNews.asp?NewsID=655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听。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这种KTV不准自带酒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
其中,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扩展资料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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