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让集团的分公司自己独立承担责任?怎样让挂靠公司的自己承担责任?怎样规避风险?请高人指点!

如题所述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
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内部协议.
对挂靠公司,只能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以规避风险.追问

可是就算集团与分公司有内部协议,出了事集团还是会有连带责任的啊。

追答

这个仅内部有效,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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