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后,先感觉有些地方不公平,能否向法院起诉?

1,我现在待岗在家
2,当时协议离婚时,孩子由我抚养,女方不许养支付抚养费。
3,有一处房产(由我父亲出了一半以上的钱购买的,但不是我们双方的名字,还是原户主的名字),归女方所有,并包括其中的所有家具电器。
4,我现在在想通过法院,腰回一半的房产,并由她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现向各位法律界人士咨询一下,我能否再次起诉?胜算多少?

  如果你没有证据表明原来的离婚协议有强迫\受欺骗的因素,你是无法通过起诉方式来推翻的,只能依照该协议履行.
  对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协议中也予以了确定,但却是可以变更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
  1、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
  2、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
  3、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以上三种情况应酌情判决支持增加抚养费数额。
  4、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5、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
  看来你比较符合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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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2
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法院不会支持的。
第2个回答  2007-05-12
你是自愿的,怎么能随便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