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城中村拆迁领导】 你们学过新的【拆迁法】没有 【不要告诉我 你们是法盲】

如题所述

  其实农村房屋拆迁中出现诸多问题并不就是象法学界某些学者极力呼吁的那样是因为所谓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原因归结于此并不一定科学。正如第一点所揭示的,农民对国务院的规定有着高度的认同,就是对县级市的政策性文件也能接受。用调研组成员李光华的话讲“其实,如果能真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结果也就很不错了,根本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关键是规则制定了,但却得不到执行。级别越多,层级越大,离原先的标准也就越来越远,农民也就越愤怒与失望。也正是因为如此,笔者在调查手记中这样写到:“我突然有种强烈的感受,表面上是法律的困境问题于现实之中特别是乡土农村之中往往转变为行政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问题,后者也许才是问题的真正关键所在。”
  也许心细的读者会发现,大交通拆迁与普通拆迁中,普通拆迁的补偿范围、标准等等均高于大交通拆迁,但无论是农民的对拆迁本身不满程度还是对补偿的不满程度而言,普通拆迁均远远高于大交通拆迁,究其原因,除了普通拆迁所发生的区域相较于大交通拆迁发达外,政府行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因素。普通拆迁中政府的行为较为粗暴、强硬,因此即使补偿标准较大交通拆迁为高,仍然招致了很多不满与矛盾。由此可见,政府的行政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拆迁农民对拆迁的接受度,由这一点可以得出的许多东西笔者相信是不言而喻且具有较重要的意义的。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行政观念的真正转变。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体现对人的尊重,这并不是被拆迁农民拒绝拆迁时多给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说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要体现对农民的尊重,要考虑到农民的生存权、知情权、话语权和选择权。【2】要以一个善良而守信的、儒雅而谦顺的、充满阅历和智慧的、了解原则并深具远见的老者的形象出现在农民的面前。
  3、农村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评估公司、拆迁公司
  对于拆迁人,本来在房屋拆迁中这是个很重要的角色,但很遗憾的是,在通州调研的始末,除了拆迁人是政府的外,拆迁人(一般为房地产公司)只在协议上出现,政府将作为协议签订人的角色进行到底。拆迁人作用的缺失,让调研组一行质疑起通州房屋拆迁条例存在的必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实践中有必要适当的限制政府现行方式的“招商引资”、应该切断政府与开发商那种密切的联系,应该限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拆迁公司,我们知道拆迁公司是因为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经验而受建设单位委托才从事拆迁业务的。也就是说,拆迁公司应当是企业单位,而不是享有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更不是行政机关。【3】但调查发现,现实之中拆迁公司却经常代替行政机关发挥某种强势作用。经当地农民介绍,我们也了解到,实践中有很多拆迁公司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关联公司。不少拆迁公司和有关的房地拆迁主管部门就是在同一个地方办公,拆迁公司和主管部门就是“一家人”。
  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评估公司。调查的结果显示,实践中,评估公司无法摆脱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一个评估公司的成立到参与到具体的房屋拆迁之中无不需要政府的点头。更有甚者,评估公司即为政府所设。而现实之中拆迁人、评估公司、拆迁公司这三者往往又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使得房屋拆迁补偿额的确定变成了走形式,如果任其发展,房屋拆迁将没有公正可言。
  4、农村房屋拆迁中的黑社会阴影与腐败
  经再三斟酌,我们决定还是把这部分内容写出来。
  当我们得知通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存在着雇佣黑社会打人,逼迫农民房屋拆迁时,调研组一行人感到异常的惊讶。笔者想起了一个人——被最高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他的发家正是靠着运用黑社会势力强迫拆迁兴盛起来的。而如今,苗头在江苏通州市出现,半夜的打砸、上班途中的殴打……我们不希望通州出现第二个刘涌。到底是谁雇佣了这些人?到底是谁让这种现象延续?
  当我们得知通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存在着一万元可以买一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给红包评估公司的房屋价格评估就会很低的时候我们同样感到异常的惊讶。除了把它写出来,除了一点呼吁,我们真不知道还能作些什么。
  5、纠纷及其解决
  我们在问卷的第15题设置了关于农村房屋拆迁产生纠纷时解决方式的问题, 29.5%的人选择通过村干部解决,38.8%的通过乡镇政府解决,为数约2.3%的则表示通过法院,选择政府强制执行的则有20.16%。而在访谈中,几乎百分之百的受访农民都表示不会与政府对簿公堂,理由主要是担心官官相护根本打不赢。由此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在纠纷的解决中扮演了调解者的角色,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司法救济途径几乎被排除在外。国家设置司法机构本为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利益的调节、维护公平与正义,而当事人普遍不相信、不选择司法救济途径,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三)、问题解决途径的探讨
  针对以上种种,基于调查和分析,调研组一行给出我们的实践建议:
  1、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拆迁法》,对众多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予以清理,建立和完善拆迁方面的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2、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杜绝实践中的篡改与曲解。真正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3、政府应当转变自身职能。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应当尽量全身而退,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政府不应直接作为拆迁人,房屋拆迁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市场的宏观管理。谨慎、明确的确定拆迁人,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政府对拆迁市场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是与房地产开发商关系过于密切。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政府设立的,有些开发商是政府请来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应当斩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规范联系,与所设立的房地产公司真正脱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监督管理(但对此三类公司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与具体负责拆迁的机关加以区分,避免诸如拆迁办控制房地产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情形出现),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尤其要强化许可制度的执行,杜绝无证拆迁。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尽量减少房屋拆迁经过的行政层级,今后拆迁可考虑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直辖管理,去除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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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7
拆迁没有拆迁法,只有新拆迁条例!谢谢!
第2个回答  2011-05-17
想请教一下LZ,我在写城中村拆迁这方面的调查报告论文,方便给我点这方面的资料吗,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