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如题所述

  问:建筑业务总包人总包合同价款假如为100万元,分包给分包人价款假如为80万元。总包人账面会计收入为20万元。总包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率征收,当地税务机关要按照100万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此时的会计收入与税法上的计税收入没有差异,应该是按20万元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代扣代缴税费均无异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总包工程合同应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客户的工程全款100万元确认收入,计入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分包合同款8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按其差额20万元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因此,您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100万元×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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