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版【高规】7.6.4强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没有区分一类高层或二类高层,也没有区分高层公共建筑或高层住宅建筑。那么,有许多普通高层住宅,其地下室注明为自行车库或分户用的小仓库、储藏室。这属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呢?需不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呢? 规范的条文解释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的阐述。
对于本强条规定,由于设计人员理解不同,常常引起争议。实际上也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一种是做,另一种是不做。
做的理由是:这种地下层的自行车库尤其是小仓库,其中可燃物还是较多的,火灾危险相对较大。不说自行车的轮胎、车座等本身就都是可燃物。就在地下自行车库或分户小仓库中,常常会堆放一些住户家中的陈旧物品,家里放着没用,马上扔掉又觉得可惜,不少住户就先暂时放在地下室仓库角落中,如家用电器纸箱、旧家具等等。而地下室中的公用灯具经常长明不灭,以致温度过高;电线电路故障不能得到及时修理也是常事、地下室里也很难杜绝人员吸烟;不懂事的孩子们还可能偶然进去玩耍甚至玩火等等。事实上确实发生过因小孩子们在地下室玩火而引发火情的实际事例。
而不做的理由是:这种住宅地下层的自行车库或小仓库,可燃物不多,火灾危险不大,人员也不密集。又因为属于普通住宅楼,首层以上住宅部分不做自动喷水灭火,仅仅地下室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比较麻烦。因而认为做自动喷水消防没有必要。
那么,到底按哪一种理解设计更正确呢?对于以上问题,北京华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给排水设计人员2006年专门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发了咨询函,【高规】管理组以高规【2006】第28号文的形式给于明确答复如下:
对于一、二类高层建筑,如为纯住宅建筑,仅供本建筑内居住人员使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疏散距离短、人数少、也不经常有人停留的纯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规范管理组的正式答复,高层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符合上述限定条件的可不设自动喷水消防,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均应设。
此外,规范管理组还答复:对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类似的场所如水泵房、水箱间等,如此类完全没有任何可燃物设备房间,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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