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

案例分析1: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某律师事务所未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未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王某与某律师事务所未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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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4
你好:
1、某律师事务所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交给王某一份,其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一份。
3、某律师事务所未交付劳动合同,王某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交付,但不交付不影响律所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认定。
4、律所与王某约定的违约金不合法。《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就以下2种情况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服务期未满要求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本事的培训不算);二是竞业禁止条款。
按照上述情况,律所和王某约定的违约金是违法的,律所无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律所即可离职,并可要求结清所有工资。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顺德)追问

能不能帮我列出来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谢谢拉~ 写论文用的

追答

1、关于某律所和王某的合同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根据上述 第1项第一条,不签订劳动合同,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

3、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条:服务期条款
23条: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条款。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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