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能不能帮我列出来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谢谢拉~ 写论文用的
追答1、关于某律所和王某的合同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根据上述 第1项第一条,不签订劳动合同,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
3、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条:服务期条款
23条: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条款。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