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

我的店面装修,木工活(做柜子和吊顶等)找了个包工头,然后包工头找了几个工人来做(包工头没有参与施工),前几天其中一个工人因操作失误断了右手大拇指,医疗费用我已经全部承担,而且昨天我去医院看望这个工人的时候还给了他1000块钱。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包工头推卸责任,包工头的意思是他只是一个中间介绍人而已,发生这个事故跟他没有关系,而工人那方面的意思是首先把伤养好,然后去做工伤鉴定,他说工伤鉴定要求我开出证明。我跟包工头没有什么合同协议,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难道这个责任就要我一方来承担吗?这太不公平了吧?我是这样想的,工人出事是谁也不想的,但是事情已经出了那也没办法,作为工人,赚点辛苦钱实在不容易,出了事故,既然在我的工地出了事故,应付的责任我会承担,但是这件事情如果要我一个人来承担,我觉得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所以想请教各位达人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在这个案例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包工头和雇工之间的关系。
所以,本案涉及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纵横法律网 杨秀环律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04
你不必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43条2款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
也就是说你请人请的是包工头,他手底下人为他干活,为他赚钱,人受伤,当然是他付主要责任,包工头如果给底下工人买好保险,就不会这样了。你也可以和他协商解决,适当出一部分,毕竟是为你干活,主要责任在包工头。如果起诉你,他也赢不了。祝你好运追问

关键的问题是现在包工头推卸责任,他说自己只是介绍一下,并不是承包我这个装修的活,你说他这么推卸我怎么办呢?我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合同协议,这个包工头和那几个工人也没有什么合同协议,郁闷!

追答

你说的这个人到底是不是他带队干活。。
如果他执泥你认识的的人抱你介绍来的,而和这几个工人没什么关系,那样你应该承担责任。法律一直是以事实为依据,没什么合同,工人是他找来的吧,是他找来的,什么活怎么干他应该说了算,干完活你付钱,所以你们已经构成事实劳动雇佣关系。

追问

我说的这个包工头并不参与干活(活是由工人干的),我之前跟这个包工头也不认识,是别人给我他的电话,我跟他联系的,跟他联系之后他来我店里面谈,谈好价格之后,大家都觉得合适,然后他就找了几个工人过来做事,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我跟这几个干活的工人没有任何联系。

追答

就是啊。。所以这样就是你和包工头口头协议,你和包工头之间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协议,而不是和那几个工人协议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30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3.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第3个回答  2011-05-04
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