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根据相关需要协商签订的,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用。
比如:相关非专利技术、公司财务数据、同业竞争限制、客户资料、档案资料、重要文件等
都可以按照工作人员所在岗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可以直接列入用工合同中,也可以另外附一份专门的保密协议。
部分保密协议,如客户资料,你需要该员工在离开工作岗位以后仍然为企业保密。
就需要支付部分补偿。
保密协议的时效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签订。并没有绝对的期限限制。
比如同业竞争限制,就有公司要求员工,离开本公司后在几年内不得在本省同行业中进行就职。
企业为此支付一笔补偿。如果对方违约也将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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