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

当时面试时,领导答应每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合同上约定工资的条款是这样:“甲方应按照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1200元,或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基本工资1200+通信补贴+差旅补贴+绩效考核。”当时我并不想签这合同,因为与合同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但是不签合同公司就不同意雇用我,现在公司通过财务的个人帐户打工资给我,而且打给我的钱有几个月只有2600多(扣掉了1700多),只有有一个月是4500,还有一次是公司帐户代发工资给我2800多(这个月只上班到21号就离职了,折算一下,工资是4500),现在公司不给工资条,也没有我领工资的签字
1、我现在是否可以以每月4500的工资来追讨扣除的每月1700多的工资
2、应该怎样举证,最后一个月的代发工资是否可以作为实际工资的证据?

1。我理解你无法根据之前的口头约定来要求补发工资,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工资是4500元,根据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仅是1200元。
2。但是,我还是建议你要求单位提供工资单,列清除工资的支付明细,从而帮助你确定工资的支付的工资基数到底是多少。法规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建议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单反映的基本工资来判断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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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0
法定优先以合同为准,既然合同中写明了是1200,只要单位付的不少于这个数就行。多给你的算是奖励或者各种补贴费用。
第2个回答  2011-02-13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您可以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要求单位支付,但是胜算是不是很大
第3个回答  2011-02-10
找你身边的律师问问。你的那出证据,问问他们给你开工资的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