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3-21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首先一周总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其按月计算,并没有超出强制性的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不构成违法。
其次在你们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提前约定了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那么超出的部分应该按照加班计算,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如果没有,那么对此行为则算是违法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3-20
合同中讲的很明白撒,既然规定一周40个工作小时,那肯定开出一周45个小时那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和他们协商一下,不行的话请求劳动部协调.得额外加5个小时的酬劳.
第3个回答 2007-03-22
不合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星期正常上班是44小时.加班是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且必须有加班费!
第4个回答 2007-03-20
那要看你超出的5小时他们给你加班费没有,一般平时超时是两倍工资计算,如果给了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