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45个小时合法吗?

我们公司新推出了这样的制度:
每天上班7.5小时,一周6天。一周共有4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周一~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午餐和午休时间:12:00-13:30
上下班及午餐午休时间都需要打考勤,即每天打四次考勤.)

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中,有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

请问这样定是合法的吗?
没有说要给加班费。

如果不合法,如何维权呢?

你好!
(1)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不仅体现在法定假日方面,还包括每天以及每周应当享有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从你所说的上班时间来看,你们公司的在上班时间的安排上是合法的。
(3)由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了有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而在实际上每周却为公司提供了45小时劳动。因此公司在这一条是是违约的。因此你有权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每周超出约定时间那部分工资。也可以要求公司把时间调事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并赔偿给你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把这种情况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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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况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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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21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首先一周总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其按月计算,并没有超出强制性的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不构成违法。
其次在你们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提前约定了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那么超出的部分应该按照加班计算,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如果没有,那么对此行为则算是违法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3-20
合同中讲的很明白撒,既然规定一周40个工作小时,那肯定开出一周45个小时那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和他们协商一下,不行的话请求劳动部协调.得额外加5个小时的酬劳.
第3个回答  2007-03-22
不合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星期正常上班是44小时.加班是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且必须有加班费!
第4个回答  2007-03-20
那要看你超出的5小时他们给你加班费没有,一般平时超时是两倍工资计算,如果给了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