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由于县级行政区划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地方的行政管理都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配起点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最基本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机构稳定;作业分工明确,人员专业性强,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大部分行政处罚条件适宜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为起点,往上逐级递减,在下也是逐级递减。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只对某些领域内的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行使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处罚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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