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采购可以兼任吗

如题所述

出纳和采购不可以兼任。
事业单位的出纳是不负责采购的。采购与出纳按制度不是可兼容业务,正常情况下,这两种业务不能一人兼任。出纳是管单位的资金收支的,采购是购买货物或其他需要用其他物品的,两者一个是管钱,一个是用钱,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其中,因为采购花钱出纳支付钱,岗位不分开容易作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综上所述,出纳不可以兼采购。出纳与采购这两个岗位根据会计法岗位分离不相容原则,不能兼任,出纳首先不能兼任采购采购物品,其次采购物品根据现金管理办法在规定金额之外不能使用现金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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