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了哪些不文明行为

如题所述


《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里面规定了以下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持续治理不文明行为,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杂物;
违规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私搭乱建,乱刻乱画;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礼让行人;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随意鸣笛;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机动车不在规划停车泊位停放;
机动车不按照规划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厢、遮雨篷等;
行人不按照交通规则通行,过街时闯红灯、违法穿行道路、跨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非机动车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在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
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废弃物;
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第二十九条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使用人不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影响交通秩序;
运营企业不合理配置运营维护人员、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影响市容秩序。
第三十条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生态环境、损坏绿化等不文明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
卫生健康、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因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奖励和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推送至绵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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