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了,年报如何报?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了,年报如何报?
企业所得税年报可以由纳税人企业在纳税期间内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携带电子和纸质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预约至主管税务机关现场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年报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处,以结清企业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的条件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第十条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征收方式,以及纳税人因发生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影响其原核定应税所得率及应纳税额的,须按照以下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一)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调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审批表》后,委托税收管理员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并在《调查表》上填写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做出鉴定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认定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纳税人在未接到变更通知以前,原有征收方式及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继续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贵企业不再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六种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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