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企业辛辛苦苦花1年甚至更长时间培养员工,员工成长起来了,在员工正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员工感觉自己翅膀硬了,要飞出去,随意辞职,给企业 带来困境。 请相关法律人士解释如下问题: 1.企业曾采取过扣除“培训费”的方式来限制员工随意离职,合同约定:员工在工作未满一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从工资中扣除培训费 用。因为怕员工领完工资后直接走人,让合同变成一张废纸,所以事实上“培训费”是从员工一开始上班就扣着,等员工服务满一年后再发给员工。 劳动监察说上述行为违法。并且因为上述行为违法,企业的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还有,我想就算合同违法,但劳资双方的事实关系存在,在依法处理了合同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益也应该得以 保证有权要求随意离职员工进行赔偿,而不是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1”所述的行为确实违法,那么有什么比较好的方法来限制员工的违约行为?如果采取法院上诉的方式,我估计100%的中小企业都要倒闭。 3.劳动或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只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损坏劳动者的利益他就管,劳动者损坏企业利益它就不管? 4.如果员工滋事闹事,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对待这样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强行辞退,辞退的时候还要给员工赔偿相关损失吗? 真诚感谢,会另行加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