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某内资企业2011年度会计账面利润80000元,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申报缴纳所得税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某注册会计师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业务内容如下: (1)企业全年实发工资总额2116400元,并按规定的2%、14%和2.5%的比例分别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2)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中含本年度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0元。 (3)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有税收滞纳金1000元,向其关联企业赞助支出30000元。 (4)管理费用账户中实际列支了全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65000元,经核定企业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6500万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前允许计提工会经费是2%,职工福利费14%,教育经费2.5%,提取符合规定,不用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已在利润中申报,应该调减利润12000元。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税收滞纳金,第六款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利润31000元。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营业)的5‰,当年支出265000元,60%是159000元,销售收入6500万元,5‰是325000元,159000元小于325000元,所以按照159000元扣除,应调增106000元。
调整后利润是:80000-12000+31000+106000=205000元
应缴所得税:205000×25%=51250元
应补缴:51250-20000=3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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