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2011年度会计账面利润80000元,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申报缴纳所得税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某注册会计师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业务内容如下: (1)企业全年实发工资总额2116400元,并按规定的2%、14%和2.5%的比例分别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2)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中含本年度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0元。 (3)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有税收滞纳金1000元,向其关联企业赞助支出30000元。 (4)管理费用账户中实际列支了全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65000元,经核定企业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6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