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到的离职证明上写有试用期不合格,劳动仲裁时对员工不利吗?

实际是部门领导硬要走的,但公司年轻女人事坏啊,先忽悠你在它们事先准备好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当然我没有上当,没有在这上面写一个字),最后磨破嘴皮才给开了《离职证明》,但给开的离职证明上写的离职原因是“因试用期不合格”。

请问员工拿到这样的离职证明,是否意味着员工认可了公司的“试用期不合格”的判定?然后在劳动仲裁和法院时,仲裁员和法官是否就依此判定员工就是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离职的呢?

一般不会,试用期对于员工来说只是考察期。要正式入职,办理入职手续后才会有离职时候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试用期离职不会办理离职证明。需要看用工单位要求员工离职的理由是否合法,以及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首先,用工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试用期。其次,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不同的期限要求,一般来讲是和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关的。对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用工单位在约定试用期是需要根据合同期限予以规范。最后,关于试用期发生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过失性辞退。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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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4
这个离职证明只是单方面证明你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它并不是一个协议,并不意味着你认可并同意公司的解除事由。你的签字行为只证明你收到了离职证明。
提起劳动仲裁并不会有任何不利,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解除你的理由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证明,应当给付你2N的赔偿,如果能证明,那你败诉,也不会损失什么。
第2个回答  2021-03-14
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也会在很多方面免责,所以,员工的离职证明上写有试用期不合格,劳动仲裁时肯定对员工不利。追问

你是黑心资本家还是黑心精神资本家?

第3个回答  2021-03-14
不知道你为什么要开这个证明?如果公司辞退你,你不服要劳动仲裁就应该例举其它对你有用的例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你在试用期被确实证明不合格,公司辞退你是恰当的。在试用期如果你觉得工作不适合你,你也随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
至于你说的离职证明对你肯定是不利的,因为上面明确写了你在试用期不合格,达不到用人单位 的要求啊。追问

只因为《离职证明》上写了“试用期不合格”,员工收到了这样的《离职证明》,是否单位就不需要证明自己的“试用期不合格”的说法了?是否意味着员工认可“试用期不合格”的说法?
要开的是《离职证明》,和《辞退书》。但那个挺大的公司的年轻女人事,居然也那么恶心,敢做不敢当,就是不给开《辞退书》,还忽悠人自己写个《辞职申请书》(我没写)。最后只给开了个《离职证明》,没想到恶心的东西居然在什么多写了几个字!

第4个回答  2021-03-14
员工收到的离职证明上写有试用期不合格,仅证明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不影响员工因对被辞退不服而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拿到这样的离职证明,并不意味着员工认可了公司所谓“试用期不合格”的认定,反而掌握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更有利于劳动仲裁。
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而录用条件应量化且公示,为每一个应聘或求职者知晓,否则辞退就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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