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是部门领导硬要走的,但公司年轻女人事坏啊,先忽悠你在它们事先准备好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当然我没有上当,没有在这上面写一个字),最后磨破嘴皮才给开了《离职证明》,但给开的离职证明上写的离职原因是“因试用期不合格”。
请问员工拿到这样的离职证明,是否意味着员工认可了公司的“试用期不合格”的判定?然后在劳动仲裁和法院时,仲裁员和法官是否就依此判定员工就是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离职的呢?
你是黑心资本家还是黑心精神资本家?
只因为《离职证明》上写了“试用期不合格”,员工收到了这样的《离职证明》,是否单位就不需要证明自己的“试用期不合格”的说法了?是否意味着员工认可“试用期不合格”的说法?
要开的是《离职证明》,和《辞退书》。但那个挺大的公司的年轻女人事,居然也那么恶心,敢做不敢当,就是不给开《辞退书》,还忽悠人自己写个《辞职申请书》(我没写)。最后只给开了个《离职证明》,没想到恶心的东西居然在什么多写了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