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表示或行为违约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行为发生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
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称为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违约责任。
3. 违反质量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违约责任。
4. 违约造成其他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违约责任的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 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 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8.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人的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 当事人双方相互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1.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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